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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5月17日 15时14分 641
主题分类: 国企国资
“国有资产”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绩[200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方式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
第三章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专项资产的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专项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中,由国家所有的、具有专门经济用途的特定资产,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他资产等;
3、省级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二)省级行政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级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