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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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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doc

上传人:hqpkhvg379 2016/9/29 文件大小:10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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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摘要:反腐一直都是我国党和政府所重视的工作,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是关乎着我国反腐工作的打击力度和强度。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的背景下,对已经确立的“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研究,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对这一标准的利弊进行分析,并对受贿罪与***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定罪量刑具体数额和情节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探讨,希冀对惩治受贿罪有所帮助。关键词:受贿罪;定罪量刑;二元分立;犯罪具体数额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有所提高,我国现有***受贿罪定罪量刑与当前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在近日终于通过,确立了“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当然,新修正案的通过也必然带来了一些问题。鉴于此,本文对现有***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利弊及其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一、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沿革我国现行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确立和发展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条件。二元定罪量刑标准是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①。这种立法模式为我国现行刑法所采纳,我国关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注主要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一元定罪量刑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除1979年刑法(采用的是定性不定量立法模式②),我国刑事上的立法都是采用的这一标准。1952年的《惩治***条例》明确以数额作为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根本标准,并按照数额的不同设置了四档法定刑。1982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罪犯的决定》改变了1979年刑法***罪与受贿罪分立量刑的立法模式,再次统一了***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未明晰两罪的量刑与具体数额之间的关系。1988年出台的《关于惩治******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采用定量模式,明确规定了受贿犯罪的数额标的。此后的1997年刑法将受贿犯罪作类罪规定,并在1988年《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受贿罪定罪量刑上的数额标准,将起点数额由2000元提升至5000元,将原来可以适用死刑的数额标准由5万元提升至10万元。第二阶段是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刑九》对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要修改,删除受贿罪具体数额的规定,将数额与情节并重,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模式,从总体上分析,二元定罪量刑标准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全面反映受贿罪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司法机关根据个罪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更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1979年刑法将受贿罪进行单独立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二、现行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利弊分析(一)“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之前的1997年刑法规定的是具体数额标的,立法目的当然是好的,但是实行的效果却并不理想,《刑九》中删除了受贿犯罪规定具体数额,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三档刑罚。这样的修改,必然会使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科学、适用,对我国反***工作的开展和刑法的完善起了重大的作用。。《刑九》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除了增加37之一中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