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2
河南省实施《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
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
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和运用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本
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
书面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
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
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
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二)处理结论。按照给予教师处理的种类及权限,由公办
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或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决
定。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三)复核申诉。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幼儿
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处理解除。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在处
理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在处
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
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
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
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
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
以上等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
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降低后的岗位等级
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
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
第十一条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
获得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管理权限由相
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获
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
第十二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
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