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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起源的相关试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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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法起源的相关试探
摘要:学术研究要破除“凡事追溯历史”的观点,经
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社会,自然经济和打算经济社会无经
济法可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仅指常态经济法,战时经
济法和应付危机性经济法还不能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经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⑨等等。
通过研究经济法的起源,咱们不难看生,上述概念都强调了对国家调剂经济关系的标准,其中第五、六概念受到
了苏联“纵横统一说”的阻碍,即在强调标准国家调剂的同时,又提生了标准横向的流转协作关系。其实,不管“国家和谐”、“国家干与”、“国家治理”、“国家调控”,
仍是“国家调剂”等说法,尽管字面有歧义,但其本质是相同的。因此,笔者以为,不管何种提法,只要其本质是相同的,都符合经济法起源的实质,经济法学界能够保留各
自观点,没必要为此展开无谓的争辩,让其顺其自然的统一,不然容易陷入“文字游戏”的泥潭,浪费时刻和精力。这
是学术界应予杜绝的不良学术风气。
二、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再试探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目前学术界要紧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二分法”,如张守文教授提由“宏观调控关
系”和“市场规制关系”,⑩邱本教授提由“调整市场竞
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等。B11第二,“三
分法”,如漆多俊教授提由“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
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B12第三,“四分法”,如杨紫EFJF3?EFJ3教授提由“企业组织治理关系、市场治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
B13李昌麒教授提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
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派调控关系”等。
B14不管哪一种观点,至少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成为共识。
如何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以为,讨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需着眼于经济法的起源。如前所述,经济法产
生的范式如下:市场经济-市场调剂-市场失灵-国家调剂-政府失灵-经济法。因此,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需从市场经济入手,这也是经济法区别于有些部门法学的重
要因素。经济法标准国家调剂经济,国家调剂是因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因此,国家调剂经济的内容组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国家调剂经济的内容又取决于市场失灵的情形。
关于市场失灵的情形,漆多俊教授归纳为市场障碍、市场调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和市场唯利性。B15
对此,笔者以为,市场失灵要紧包括市场障碍、市场调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这两种情形,至于“市场唯利性”已包括在内,缘故就在于“市场唯利性”容易产生不合法竞争和垄断等情形,而这已包括在“市场障碍”中;
同时,“市场唯利性”也容易致使市场主体不肯意投资一些无利可图、投资周期长、风险大且国家和社会又需要的
行业,而这显然属于“市场调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一部份。因此,
相应的国家调剂经济要紧包括:第一,
针对“市场障碍”的市场规制关系,这是国家从微观上对
市场失灵的调控;第二,针对“市场调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宏观调控关系,这是国家从宏观上对市场失
灵的调控。相应的经济法体系要紧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至于有学者提由的“三分法”,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基于“市场惟利性”的“国家投资经营关系”,笔者
已经提由“市场唯利性”已包括在上述两种市场失灵情形中,相应的调控关系也应包括其中。同时,笔者还以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应当慢慢退由竞争性领域,
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范围也愈益缩小,且更多地表现了非市场因素,这是其一。其二,国家投资经营的组织从事的市场活动仍需要微观上的“市场规制”。其三,国家投资经
营范围更多地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要紧致力于提供公共物品、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此乃属于宏观上的“宏观调
控”范围。多属于非市场因素的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决定其
更多地属于宏观调控关系范围。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法不该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单独部份,而应大体纳入宏观调控法范围,至于其中涉及的特殊的国有企业法部份能够考虑纳入经济法主体制度部份。
另外,有学者提出的“四分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
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或社会保障关系。对此笔者不敢苛同。第一,从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或企业组织治理关系来看,笔者以为,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法律主体,但不能因
此就
以为法律主体也成为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比如: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无否定
民事主体;刑法的调整对象为犯法和刑罚关系,并无否定犯
法主体等等。尽管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往往成为该部门法体系组成的重要组成部份,但不一定能够涵盖该部门法体系的
整个组成。也确实是说,调整对象并没必要然否定法律主体能够成为该部门法的单独组成部份。换言之,法律主体与调整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