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劳锅字[19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一九八三年六月三日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保证热水锅炉安全运行,降低事故率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有关的规程和技术标准已进行了重大修改,我国铸铁锅炉的试验研究和结构改进也有了较大进展,原规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了适应新的情况,促进我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做了全面修改。现将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规程同时废止。新规程第26条是针对目前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比较普遍存在的“管板裂纹或泄漏及锅壳鼓包等问题”提出的。对有这些问题的锅炉,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应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技术措施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运行验证是否有效。两年后,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锅炉,不得继续制造。各地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劳动部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印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的通知劳锅局字[199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现将此规程部分条款说明发给你们,供宣贯新规程用。关于贯彻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1、对于继续使用的原有的锅炉设计,根据新规程的规定需要更改锅炉受压元件材料钢号或牌号的,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应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而不需重新审批。2、对于继续使用的原有锅炉设计需要补充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的,如锅炉结构形式和尺寸没有改变,则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应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如锅炉结构形式和尺寸有改变,则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设计审批。3、改进锅炉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的两年期限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算起。4、对于主要附件和仪表以及其它方面的规定,锅炉制造厂一时做不到的,允许推迟执行,但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应按新规程执行。5、在有热水锅炉的地区,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前制订出此规程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规定,以利于新旧规程的过渡。6、对于在用锅炉,在主要附件、仪表、使用管理方面,新规程较严的或新增的要求应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前逐步达到。7、定期检验的周期可从一九九三年度起执行。请你们将此方精神通知有关单位。附件:《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使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2)(表压,下同)。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第5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二章一般要求第6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第8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1)锅炉图样(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