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情简介]原告:某汽车运输公司。被告:何某。何某于1987年到某汽车运输公司下属的汽车站任临时工,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1993年11月,何某向原告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500元。1999年6月,原告单位转制,实行承包经营,何某承租了宣城至铜陵客运班线。2002年3月,何某与童某共同承租了原告宣城至石狮客运班线。2000年6月,原告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在本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要求所有在册职工、公司批准使用的企业临时工都必须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同月,原告对在职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原告在统计应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单时,因被告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故未将被告列人。2002年12月25日,原告下发了《关于清退临时用工人员的通知》,规定凡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办养老保险的各类临时工,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清退,退还本人风险抵押金,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但被告未被列入清退名单之中,原告也未退还被告风险保证金。2005年11月被告到原告劳资科询问时,被告知已被公司清退,即向宣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焦点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焦点法律问题是:?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二、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2?[仲裁裁决]?裁决确认被告系原告单位职丁,原告在裁决生效后七日内到宜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和宜城市就业管理中心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原告对仲裁不服,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间无劳动关系,且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义务·3?[一审判决]?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自1987年起就在原告下属机构做临时工,工作期限长,且交纳了风险金,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虽然在原告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仍一直在原告企业内工作,并未被清退,即使原告决定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或清退被告,原告也应依法向被告下发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清退决定书等法定书面材料,而原告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负有法定义务为被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判例研究]?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指挥、监督的职能;?。?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受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5?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单方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被告是临时工,工作期限较长,且交纳风险金给原告,虽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单方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显然于法相悖,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成熟,劳动用工制度不断深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清退、辞退劳动者亦应当制作证明书或者决定书,作为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仍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及时补签劳动合同。6?二、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合同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的一种用工制度。狭义的劳动合同制与广义的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即指我国国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它包括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劳动合同的管理等一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