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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 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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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 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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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 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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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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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负责召集。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或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乡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报告后6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简称筹备组,下同〕。
第十条〔筹备组组成〕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其中社区、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七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代表担任,未成立社区的,由街道〔乡镇〕指派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一条〔筹备组业主代表要求〕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并能够按时参加筹备组活动的业主担任;由业主进展推举,业主推举的人数少于规定名额或过多的,由社区负责推荐补足或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的业主中确定。
第十二条 〔筹备组工作指导与配合〕街道〔乡镇〕、区物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筹备组开展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效劳企业应积极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筹备组工作原则〕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少数服从多数;
〔二〕筹备组成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而出现缺额时,应按原组成方式及时补足。
第十四条 〔筹备组工作要求〕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因故无法按时完成的,筹备组应向街道〔乡镇〕提出延期召开的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法。
第十五条 〔筹备组职责〕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并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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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业主身份,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
〔三〕按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以及建议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成员为五至十五人单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候补委员不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人数按不超过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作为委员缺额时的递补。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筹备组推荐,五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代表性、广泛性等因素,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十八条〔表决票或选票发放〕筹备组应当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并发放表决票或选票,表决票或选票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物业名称、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建筑物专有局部面积等根本内容。
第十九条 〔筹备组公示事项〕筹备组应当将以下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