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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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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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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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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根据“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并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的项目,在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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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未获奖的项目,待隔年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后,方可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 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四川省医学科技奖。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被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
(一)《四川省医学科技奖推荐书》连同附件(鉴定证书、查新报告、研究技术报告、发表论文及被引用、收录情况检索复印件、应用证明等)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二)通过市、州科技局或省卫生厅、省科技厅有关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鉴定证书统一使用国家科技部印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三)《查新报告书》应是经市、州级及以上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出具的查新咨询报告书。对国家规定不需进行鉴定的项目,推荐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需完整复印;
(四)推荐项目完成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学术专著等;
(五)应用成果的单位出具的应用和生产该项成果的证明材料;
(六)推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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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证明》为有助于评价推荐项目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按专业提交四川省医学科技奖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二十一条 经四川省医学科技奖评审专家组评审的获奖项目、候选人和单位,由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告,异议期20天。
第二十二条 对针得的异议,四川省医学会会同相关专家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四川省医学科技奖评审专家组复议。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医学科技奖评审规则:
(一)初评由评审专家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评审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记名计分产生初评推荐结果,按规定的推荐名额推选排名在前的项目;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计分方法产生初评推荐结果;
(二) 四川省医学科技奖评审专家组以会议方式对初评推荐结果进行审定。会议评审时,对推荐为一等奖的项目,首先由主要完成人汇报和答辩,评审专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对提交的二、三等奖的初评推荐结果,由四川省医学科技奖评审专家组讨论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为被推荐申报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候选人、项目完成人或为其候选人、项目完成人直系亲属的,当评审该项目时,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不参加投票,该评审专家不计如该项目投票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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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医学科技奖评审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候选人或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采取在互联网上公布等方式向医学界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四川省医学科技奖拟授奖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持有异议的,均可向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应当在奖励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评审专家组或者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异议较大的项目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