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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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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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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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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方法"已经2011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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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建立单位报批的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立工程,该工程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立,建立单位不得开工建立。
  第十条 建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立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围环境的清洁。
  进展管线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制止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以下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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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用人工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运输砂、渣土、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 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应当遵守以下防尘规定: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展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堆场物料应当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城区及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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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制止从事砂、灰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第十七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具体方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效劳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