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然而虽然在最终确立了,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却不尽人意,其中有许多深刻的社会原因,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原因来探求解决的对策。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冷遇;面临困境;解决对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即,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中国该规则却由于下级司法机关的阻挠而一波三折。在经历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后,才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确立过程的缓慢,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原因。首先是基层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手段的局限性。众所周知,我国广大的基层法院面临着繁杂的案件,而他们的物质技术条件却较为落后,所以他们在搜集证据时就容易出现一些违规操作,排除非法证据则有可能导致大量的案件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其次是国人的法治观念淡薄,忽视程序正义,。在我们普通人的观念里,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就一定都是坏人,而坏人就不值得去保护,所以为了实质正义,对犯人进行一些刑讯逼供也被常人所理解。再次是在中央政法委之前“命案必破”的错误观念指导下,导致在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一味的为追求破案,而极力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后是在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过大,检、法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的制约,以至于在实践中大家戏称“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难以去排除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建立的困难性,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去建立这个规则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构造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核心精神就是社会的运行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非法取证虽然可以获得证据,但是却使得法律规则遭到破坏,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权威。公安司法机关的非法取证是为了尽快结案,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但是如果我们从制度上否认这种证据的证明能力,那么就可以从根源上消除公安司法机关非法取证的动力,案件的公正审判有利于减少上访现象,树立司法的权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公安司法机关的文明取证对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将有直接的作用。当前非法证据排除针对的具体对象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刑讯逼供指得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针对肉体或者精神实施的,使其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而其他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的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不能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其次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再次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此处是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司法公正,而并非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都需要排除,一般的瑕疵可以进行补正。此处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