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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调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告知指定调解员或在开始调解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调解后知道的,也可在协议达成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本会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暂停本案调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在申请提出的当日至迟不超过二日内,以口头
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五章调解参加人
4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矛盾纠纷调解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调解,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调解。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接受或不
接受调解意见及请求自行和解。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可放弃或变更调解请求,被申请人可承认或反驳调解请求,有权提出反
请求。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请求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本会认为
可以合并调解并经当事人同意,为共同请求调解人。
共同请求调解人对调解请求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参与的调解行为经其他共同请
求调解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请求调解人发生效力;对调解请求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
一人参与调节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请求调
解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调解请求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经一致同意并确认,可推选
代表人进行调解,代表人变更、放弃或承认对方请求,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请求,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请调解;对当
事人双方的调解请求,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调解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申请参加
调解或由本会通知参加调解。
5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 1-2 人作为其调解中的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无调解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调解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
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本会做工作确定其中一人代为调解活动。
第三十条、委托他人代为调解的,必须向本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调解请求、进行和解、
提起反请求或拒绝调解,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
第三十一条、代理人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代理人经批准,可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其范围与办法按本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请有代理人,但本会认为当事人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应到场参加调解,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必须向本会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章证据
第三十四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6(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必要时本会可据申请或主动进行
收集。本会按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
第三十六条、本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本会对有关单
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辨别真伪,审查认可效力。
第三十七条、证据应在调解庭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