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培训老师聘用合同书
培训老师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
甲方〔聘用单位〕
合同期内公休假、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乙方为符合方案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其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孕期、产假及哺乳期结束;
〔三〕乙方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或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并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到达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成心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成心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
〔七〕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效劳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方案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十九条 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按月支付给乙方工资。满一个月的按月支付;不满一个月的,缺乏15天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超过15天缺乏一个月的,按1个月支付。
第二十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除工资以外其他形式的报酬。
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因以下情形之一,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