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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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必须遵循哪些主要法规和规程?
答: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监察条例》);
⑵《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局第13号令,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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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6月25日质技监局锅发[1999]第154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容规》);
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第235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设计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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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液化气体汽车安全监察规程》1994年6月20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 262号通知”,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⑹《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⑺《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气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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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规程》第2条中规定,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①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 ≥(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 ≥,且容积(V)(注2) ≥;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Pw<,P>《容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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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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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其划分的原则是什么?
答:《规程》第6条中规定,将《容规》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
①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10MPa·m3)(注2)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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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40MPa)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 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不包括移动式空气储罐]
(10)球形储罐(容积≥50 m3);[不包括蒸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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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 中压容器;
(2)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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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设计压力高低、介质性质(毒性危害程度或燃爆)、依作用原理划分的容器品种(反应、储存、换热、分离)、结构特征(移动式、球形、管壳式)、材料(高强度、搪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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