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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合规标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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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合规标注版.doc

上传人:916581885 2022/2/25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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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合规标注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络支付效劳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以及银行卡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规那么明确相关授权并依照执行:
〔一〕支付机构应当取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银行应当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方式,以及交易限额等必要风险管理措施;
〔三〕除单笔金额缺乏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平安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支付机构应当为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及交易验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以下要求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以及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但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平安的外部渠道对身份根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置投资理财产品或效劳;
〔二〕对于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且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平安的外部渠道对身份根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三〕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对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转账业务设置限额。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审核制度和措施,在有效确认审核结果根底上办理相关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告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具体审核方式。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提供转账效劳的,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应当要求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支付账户向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方法?相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置投资理财产品或效劳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