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
受让人: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建设条件,本协议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型建
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
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
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移交给政府;
由政府回购;
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5.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
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以城市规划部门为准;
(二) ;
(三)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
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
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 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 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 ,需要改变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 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 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 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协议项下宗地的 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 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 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协议约定的使用 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 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转让、出租、,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
(二)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