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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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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doc

上传人:新起点 2016/10/8 文件大小: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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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现监督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痕迹化、制度化。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自治区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日常监督管理巡查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第四条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坚持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监督管理重点,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注重实效,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直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地、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本辖区—2—内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巡查、考核。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定巡查计划,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对象包括自治区境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第八条日常监督管理巡查频次依照年度量化分级等级来确定。(一)对已做出年度等级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巡查频次为:A级(优秀)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B级(良好)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C级(一般)单位每年不少于4次。(二)对未确定量化分级动态等级、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巡查频次依照年度等级C级(一般)执行。(三)对本年度有违法违规记录被依法查处的、责令限期整改的、两年内在C级(一般)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原有巡查频次基数上,每年增加不少于4次的巡查频次。第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巡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参加,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记录表》(附件1),并经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归档。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或业主)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第十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管理巡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第十一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从业人员管理和个人卫生情况;(四)食品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执行情况;(五)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六)食品及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贮存情况;(七)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八)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九)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情况;(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