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局注册科
总局第32号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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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
什么是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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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主要是物权法,还有就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包括公司法等一些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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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本条是工商机关出质股权登记范围限制的规定。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办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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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本《办法》将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一致起来,即将股东缴纳出资的登记和股东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规定为同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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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法定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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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出质股权权能完整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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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股权可以出质,哪些股权不能出质
可以出质的股权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不可以出质的股权
1、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
2、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
3、出质股权为公司持有股权,且担保数额超过该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限额规定的;
4、已办理出质设立登记但尚未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本公司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其他依法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一是股东未按期缴纳、未实际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的;二是内资公司的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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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出质登记类型、申请人、材料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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