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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被注销不妨碍工伤认定
【案情】
某电气焊门市部系业主张某创办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被注销不妨碍工伤认定
【案情】
某电气焊门市部系业主张某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拥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20xx年3月1日,门市部雇工李某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造成六级伤残。事发后,张某注销工商登记,关门停业。李某治疗终结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分歧】
关于本案人社局是否能够受理李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有分歧意见。
否认说认为,工伤认定所根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申请工伤认定时(亦有说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仍然接着存在为准。本案工商登记被注销后,用人单位不复存在,无法进展工伤认定及相应的法律救济活动,故人社局不能够受理李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李某可就其工伤事故损害,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确信说认为,工伤认定所根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时为准。事发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妨碍工伤认定。
【评析】
工伤认定所根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而不是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为准。事发后用人单位被注销的,不妨碍作出工伤认定。笔者持确信说,评析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认定方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所谓劳动关系,应当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而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咨询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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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34号)第八部分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觉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能够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