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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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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学院学发[2022]37号
;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4分;
〔3〕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2分;通过程序设计考试加4分。
2、参加数学、英语等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
〔二〕科研附加分:参加课余科技活动,其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二、三等奖分别在智育总分中加3、2、1分;在校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加5—1分;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加3〔全国〕、2〔全省〕、1〔全校〕分。
第十一条 体育成绩附加分〔最高100分〕
获得省级体育比赛前三名者加4分,获四至六名者加2分;获川南片区前三名者加3分,四至六名者加2分;获宜宾市前三名者加2分,四至六名者加1分,破校记录者加2分。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方法。
〔一〕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和组织,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负责全面实施。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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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了搞好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三〕每次测评开始时,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发动,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同学,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主要奖励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奖励资助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二级学院按照本条例组织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定方法按?宜宾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方法?进行〔见附件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定方法按?宜宾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暂行方法?进行〔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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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十五条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及其比例〔与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比例〕: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比例
6%
15%
20%
金额
300元/期
200元/期
100元/期
注:特色班〔硕勋励志班等〕单独设立奖学金,受奖人数在普通班受奖人数上浮20%,即增加普通班受奖人数×20%。
第十六条 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者,原那么上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且单科成绩分别对应到达75分、65分、60分及以上。
第十七条 凡被授予全国、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在评定奖学金时,可直接分别获得一等奖、二等奖。
第十八条 参评一等、二等奖学金,原那么上单科成绩低于65分,或单科成绩未入围同班前60%者,奖学金等级降一级处理。
第十九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二级学院按照本条例组织评定。毕业生最后一学期不评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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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脱产成教生的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参照本条例自行评定。
第五章 三好学生评定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的根本条件,各科成绩优良,专业课成绩每科不低于75分,公共课不低于65分。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定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10%。优秀班集体评选三好学生名额为该班学生人数的20%,模范班集体评选三好学生名额为该班学生人数的25%。〔优秀班集体、模范班集体评选详见附件四——?宜宾学院优秀〔模范〕班集体评选的暂行方法?〕
第二十三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进行。
第六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
第二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根本条件:
〔一〕担任小组长、寝室室长、班委干部、团支委干部、学校或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等,任职满一年及以上〔以上学年度初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上报备案的学生干部名单为准〕。
〔二〕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坚持原那么,勇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团结同学,能以身作那么,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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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寝室有违纪行为如实、及时上报;知情不报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产生方法和时间:
优秀学生干部按各二级学院学生干部人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