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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区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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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区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新起点 2016/10/16 文件大小: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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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区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红塔区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做好我市城市饲养犬只狂犬病疫苗强制免疫工作,确保我区不发生狂犬病疫情发生,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玉溪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养犬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制度。为便于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全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一条红塔区农业局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工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监管。各乡(街道)农业中心(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和监管。各乡(街道)农业中心(畜牧兽医站)和城区动物诊疗机构设置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下称“免疫点”)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具体实施免疫接种工作。第二条狂犬病免疫注射点的设置注射点设置分依法设置和准许设置。各乡(街道)农业中心(畜牧兽医站)集中免疫点属法定设置;动物医院(诊所)注射点依动物诊疗设施条件及许可资质条件等进行申报,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审核评选确定。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报设立为免疫点:(一)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二)具有独立的免疫注射室。(三)具有独立的与免疫工作相适应的兽用疫苗保存设备(冷冻为-15℃、冷藏为2~8℃)。(四)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五)具有相应的兽用疫苗管理和犬只免疫管理制度。(六)无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管理规定记录的。2第三条符合条件、需要申报作为免疫点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免疫点申请表,并签定免疫点服务承诺书;(二)兽用疫苗管理和免疫工作制度;(三)相关设备和配置清单。第四条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免疫点申报材料,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动物诊疗机构硬件设备和运行状况的实地考查、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向申报人颁发免疫点匾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条免疫点应当在动物诊疗场所的显眼处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免疫点匾牌,公示免疫价格。第六条犬类狂犬病免疫注射统一使用狂犬病单苗(下称“疫苗”)。疫苗可以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也可自行采购具有国家批准文号的狂犬病单苗。自行采购狂犬病疫苗的必须提前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生产企业相关材料(兽药生物制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等)、经营企业的相关材料(生物制品GSP证书等)进行申请登记备案。如发生使用疫苗的变更,必须重新进行申请登记备案。疫苗仅用于健康犬的免疫接种,健康犬接种狂犬病活疫苗后,保护期为1年。各免疫点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使用相关规定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储存和使用,同时做好残留疫苗及有关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第七条免疫点应当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统一印制的《红塔区狂犬病免疫证》(下称“免疫证”)和《红塔区犬类狂犬病免疫管理档案》(下称“免疫档案”)。3免疫点免疫证、免疫档案和疫苗的采购、库存、使用必须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