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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科学技术局江门人力资源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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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加强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加强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适用于2016年以来由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或立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市科技部门认定(或立项)的院士工作站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以上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依照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依托江门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的内部研究和开发部门。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实验室,是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通过,依托江门市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指的院士工作站,是指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通过,以江门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江门市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多级联动,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对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总投入与资助经费的比例须达到3:1以上。优先支持与江门市政府或各区(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建设的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优先支持部属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参与建设的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
第五条 资助经费根据《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5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以上资助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在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支出、管理和监督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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