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常州市市区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效劳行业健康开展,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那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差额局部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效劳企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效劳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效劳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住宅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由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交纳,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在住宅实际执行标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效劳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本钱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效劳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在扣除物业效劳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本钱后的剩余局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 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效劳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方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效劳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实行“一费清〞制度,统一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效劳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其他关于装修方面的费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实行“一费清〞制度的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效劳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或装修施工人〕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本钱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和效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代理合同,由物业
效劳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将局部专业效劳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效劳质量、减少效劳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本钱、收支约束。同一物业效劳企业同时效劳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效劳本钱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实行物业公共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对实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