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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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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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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47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设施、规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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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停车场总体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交通枢纽、旅游集散中心、大型商贸区、文体中心、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紧密衔接。
在制定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和密度、机动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等因素,测定机动车停车场建设需求,确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指标。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采取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结合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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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费,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应当避开地质断层和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与建筑物、河湖水系的距离应当考虑安全、、噪声、污水、震动和景观等因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应当按照配套建设指标、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边角地块、零星地块、闲置空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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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简化审批手续,由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现有住宅小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价格等手续,并在经营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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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
(一)机动车停车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
(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清单;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管理运行。
第十七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确需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需经原实施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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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掌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