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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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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条例开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广东省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效劳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的效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根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根本情况,并催促其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催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得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效劳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效劳网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效劳、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有关公共效劳机构和商业效劳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效劳:
  (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效劳;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效劳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