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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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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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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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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全文2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全文2022
  (202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那么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十六条 卫生和方案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效劳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方案生育效劳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方案生育效劳手册。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方案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效劳人员应当指导实行方案生育的公民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和避孕药具应当平安、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以下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根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根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从根本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程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方案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给、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方案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方案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当本行政区域内方案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效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方案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方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方案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当方案生育科研和技术效劳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方案生育新技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