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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装运条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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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装运条款.ppt

上传人:mxh2875 2016/10/18 文件大小:2.2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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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装运条款.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同学们大家好!2第五节装运条款一、装运时间二、装运港和目的港三、分批装运和转运四、滞期和速遣五、装运条款实例六、案例分析3一、装运时间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它是卖方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及承运人责任期间的重要依据,关于买卖合同中对装运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确规定具体期限。如某年某月装运。这种方式规定含义明确,便于卖方备货,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这种规定方式有利于卖方及时、安全的收汇和结汇,为避免买方故意拖延开证时间以致装运期无法确定,可在合同中增加一条限制买方开证时间的规定,争取主动。 3)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如立即装运(immediate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assoonaspossible)、即速装运(promptshipmet)等,但由于这些术语多国解释不一,容易引起争议,甚至银行不予置理,因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宜采用。4二、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Port of destination) 一般来说,装运港都是由卖方提出来,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的;而目的港则是由买方提出, 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两个或两个以上.(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1)要根据我国对外政策的需要来考虑,不能接受我国政策不允许往来的港口为装卸港.(2)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4)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卸港条件,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须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5)要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6)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此外,在采用“选择港”的办法时,,并明确选择附加费由买方负担;规定“选择港”、分批装运和转运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在国际贸易中,凡数量较大,或受货源、运输条件、市场销售或资金的条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装运、到货者,均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如为减少提货手续,节省费用,在进口业务中要求国外出口人一次装运货物的,则应在进口合同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条款。 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分期数量者除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准许分批装运。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就无权分批装运。8分批装运的方法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为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列名分批的期限和数量。前者对卖方比较主动,可根据客观条件和业务需要灵活掌握;后者对卖方的约束较大,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41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所以,在出口业务中接受此项条款要慎重考虑货源和运输条件的可能性。9注意事项特别注意《UCP600》中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视为分批装运1,表明经由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2,含有一份以上快递单据、邮局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区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10转运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是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运输的转运。但该解释仅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处理而不涉及买卖合同条款的解释。进口商如果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证时也应明确列明禁止转运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