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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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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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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80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2-03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受理,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向两个以上有处理权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由最先接受申诉的行政部门受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提出的申诉、投诉,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或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进行的调查。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向法定的鉴定、检测部门申请鉴定、检测。鉴定、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检测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鉴定、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检测费由消费者承担。在难以鉴定、检测时,经营者认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是由消费者过错造成的,应当负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申诉,在查明事实后,对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下列费用:
(一)医疗费;
(二)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治疗期间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所在县(市、区)雇请一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受害人治疗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按照受害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支付的总额最高为该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四)受害人因治疗所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和根据伤情所必需的营养费;
(五)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六)残疾赂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受害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受害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七)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受害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八)残疾者的生活费以及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参照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二十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