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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局财务管理,保障我局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门审批。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要严格审批手续,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经费是国家财政给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经费,是行使行政执法及管理职能的财力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转让、摊派、抽调和挪用。严禁私自将经费用于与开展市场监督管理业务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要本着先有预算、后再支出的原则安排经费支出,不得擅自突破预算举债运行。
第五章 “收支两条线”及单位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收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统一核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做到既不超收乱收,又要应收尽收。非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免收费。
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及其他各项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逐步过渡到实行“票款分离”。罚没款全部实行“罚缴分离”管理。实施当场处罚收取的罚没款及没收物资变价款要及时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截留、坐支各项收入及罚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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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财务按规定在银行设立一个账户即“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区局各项经费支出及其他临时往来款项。
第二十二条 区局财务账户(号)的开设、变更及注销须报财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增设、变更银行账户。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债权债务往来款项是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的待结算款项。所有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与外单位、金融部门以及个人发生直接、间接的借款、集资及赊账等行为。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区局的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不得一人兼任;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员保管。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保障现金安全,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应纳入库存材料科目核算的物品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
第二十七条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国家所有、区局统一管理、委托部门监管使用”。财务装备科需统一设账核算,设置固定资产辅助账或使用卡,配备专人统一登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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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未经区局批准,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借出、出租或交换使用。区局所有的资产必须进入单位固定资产账,不得出现账外资产。外单位赠送或无偿调拨的各类资产,由区局记入固定资产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使区局的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减少国有资产的浪费,区局有权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调配。
第三十条 严格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手续。各类资产的报废或转让,须报财政审批。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及内部往来票据等所有进行经济活动的票据均由区局统一向财政申领并向部门内发放。代政府征收的基金等收据由区局统一部署发放。除此之外,各部门一律不准自行印制、购买或领用外单位的票据从事经济活动。
第三十二条 财务装备科为票据管理、发放、监督部门。要健全票据管理办法,严格票据领取、发放、核算、缴销手续。做到定员专管、票据稽核到位,资金收入安全及时并足额入账。
第九章 财务报表及分析
第三十三条 区局的财务报表实行定期上报,以保证全面、准确反映会计信息。具体内容应包括区局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明细表、基本情况表、收缴执行情况表等各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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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区局应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并对预算执行、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开支水平、资产变动等情况认真进行说明及财务分析。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要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局要加强对本级及所属设账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制、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单位领导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