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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曲市监罚〔2020〕24号
当事人:韶关市曲江区苓荟美容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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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曲市监罚〔2020〕24号
当事人:韶关市曲江区苓荟美容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2QY07X9
住所(住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桃园路第七栋首层19号商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6日对当事人韶关市曲江区苓荟美容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外包装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812;标称生产单位:深圳巧侬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15ml”等字样的化妆品基本胶,不能提供该批化妆品基本胶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基本胶是2019年7月份从广州市妮爱玲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不能提供化妆品基本胶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及供货商广州市妮爱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妮爱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相片不清晰、字迹难以辨认,属未查验广州市妮爱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当事人采购化妆品基本胶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也未做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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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将化妆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按照化妆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当事人使用化妆品基本胶视同经营行为。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基本胶不能提供供货商广州市妮爱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据、基本胶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及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也未做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和第二十五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向供货商索取并查验下列相关资料:(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七)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每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九)化妆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单据。”的规定,应定性为经营化妆品基本胶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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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韶曲市监罚告〔2020〕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基本胶不能提供基本胶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及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未做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