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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株洲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期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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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湖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缴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湖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缴费时间
领取期限
不满一年
不领取
满1年,不到2年
4个月
满2年,不到3年
6个月
满3年,不到4年
8个月
满4年,不到5年
10
满5年,不到6年
12
满6年,不到7年
14
满7年,不到8年
16
满8年,不到9年
18
满9年,不到10年
20
满10年,不到11年
22
超过11年的
24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株人社发〔2013〕17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株洲市2013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株人社发〔2013〕172号)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四区(含云龙示范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928元/月•人调整为1012元/月•人,月标准提高84元。
二、五县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如下:醴陵市、株洲县、攸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840元/月•人调整为916元/月•人,月标准提高76元;茶陵县、炎陵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760元/月•人调整为828元/月•人,月标准提高68元。
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次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