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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by201601 2022/3/1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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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咸宁市旅游业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加强旅游业管理,标准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
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旅游业,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对涉及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和旅游饭店等项目审查时,应征
求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景区〔景点〕,应当防止重复建设。项目
立项时,有批准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保护地带内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旅游业发展规划
的要求,兴办为旅游业服务的产业,并履行保护旅游资源和维护旅游区保护地带环境卫生、
秩序等义务。禁止从事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损害旅游设施的行为和在旅游区保护地带
擅自开发旅游景点。
第三章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各旅游企业应当执行与企业相应的旅游行业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提高
旅游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经营旅游业务应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自觉履行规定的或者与旅游者约
定的服务标准,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在职岗位专业培训,提高
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服务。
第二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回扣或额外费用;旅游经营者也不得给予旅游从业人员回扣或额外费
用。
第二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收费标准;不得围随兜售和强买强卖;不得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不得勒索旅游者的财物等。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不得提供
旅游经营者按照规定应当及时、真实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第一节旅行社管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应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禁止超范围经营。旅行社
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关规定向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专门用于赔偿因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在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过错或者歇业、解散、破产、合并等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应按旅游合同或与旅游者的约定提供服务。确实不能兑现合同或约
定服务的,应提供相应的补偿服务或减免、退还相应服务费用;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