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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期内,甲方视乙方的工作表现状况,赐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第五条 、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状况下,双方协商一样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了重大改变,经与乙方协商一样的;
3、由于不行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供应乙方合理酬劳的;
第六条、其他约定条款
(1)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担当。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状况,本合同接着有效,由承继单位接着履行。
(3)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