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第一章 总则
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条 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条 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条 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条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条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条 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条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条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条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条 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 35KV 时亦可采
用直降至 220~380V 配电电压。
条 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条 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第四章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条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
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条 当供电电压为 35KV及以上时, 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 10KV;当 6KV 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 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 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 220~380V。
条 当供电电压为 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 35KV。
条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条 一、电动机为±5%。
条 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
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 可为+ 5%、- 10%;应急照明、 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 5%、- 10%。
条 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 5%。
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条 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条 二、降低系统阻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