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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赤峰学院章程(核准稿)》核准申请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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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赤峰学院章程(核准稿)》核准申请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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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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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言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办学活动 3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7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10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23
第六章 教职工 25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28
第八章 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机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教学名师和高水平教学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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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根据需要大力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引进。
 第十八条 学校树立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质量观,建立和完善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师评价体系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注重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验、实训、实****等实践教学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学校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和特点,积极实施产学研结合和产教融合、医教协同等有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
学校建立和完善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推动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导向和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完善教学形式,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重点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等活动,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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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视学业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对完成短期培训任务的学员按规定或协议颁发学业证明。
(三)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应用研究,尊重自由探索,鼓励协同创新。以推动学术创新为目标,持续加大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基础理论研究;以解决地方和行业实际问题为导向,切实强化为地方和行业服务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广泛开展决策咨询服务,着力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努力发挥人才高地与科技文化创新和服务基地的作用。
学校鼓励和支持以红山文化、契丹辽文化和蒙古文化研究为优势和特色的历史文化研究,以此为学校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打造特色优势学科和知名育人品牌,彰显学校的办学特色,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师生员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升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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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科学研究和人才优势,主动为地方提供教育服务、咨政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学校鼓励和支持地方文化和民族文化研究,主动参与地方文化和民族文化建设,推动地方文化和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在繁荣发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中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学校培育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紧密结合、辩证统一的大学文化,发挥大学文化的育人功能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两级人民政府。
学校的办学行为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三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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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四)依法任免学校负责人;
(五)监督和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七)监督和指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
(二)支持学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