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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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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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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支配绩效审计等专项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条例第七条所列事项中社会关注度高、运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特地开展绩效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标准、工程目标、绩效目标等方面的规定,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政府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应当作为政府预算绩效审计的重要评价标准。










  审计机关选择确定评价标准,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的看法。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立工程进展审计,可以对工程的融资状况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状况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供货等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立工程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展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出审计评价。
  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应当对其应担当的干脆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立工程的建立状况、重点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运用状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本市全面推动审计信息化建立,在审计与财政、税收、社会保险等领域实现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并逐步实施联网审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遵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刚好、完整地供应有关的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
  第十五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视对象的单位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据须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本单位确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等事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承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视。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实施跟踪审计的,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展处理惩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确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订正、处理惩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确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遵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确定,对审计中发觉的问题进展整改,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惩罚确定的状况,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订正事项采纳措施的状况,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纳措施、健全规章制度、标准财政和财务管理及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的状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的状况,尚未整改到位的缘由,限期整改和处理的打算等。










  审计机关可以对审计确定的执行状况和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看法、建议的接受状况及审计的整改状况进展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