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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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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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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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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或私自利用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试剂等谋取个人私利,以及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八)严禁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红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九)严禁倒卖医院号源谋取非法利益,或与“医托”“黑诊所”“黑救护车”等勾结违法违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为其充当“保护伞”或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十)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开展企业参与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储存、盘点、申领、出库、临床使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点评等各环节)。
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八)项所称的“红包”,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馈赠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第六条本规定第四条(八)项所称的回扣,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在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或影响采购使用,以及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索取、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代理人报销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三)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旅游、考察、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五)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指定的受理部门,由单位统一处理。如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或指定的受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办理“红包”、回扣清退工作,对收到的“红包”、回扣等款物,应当出具凭证;及时办理退回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提供的“红包”,如是住院病人,可以在出院前退回。
对未能退回的“红包”和不知情、无法拒绝的回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和可折价部分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区直医疗卫生机构上缴的,存入广西清廉账户(开户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琅西分社,账号:1785120**********);各地所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上缴的,应当存入本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廉政专用账户。
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红包”、回扣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作为上交凭证,应妥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