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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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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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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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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妥当处理新城区开发与老城区更新的关系,优先支配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注意爱护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留意爱护具有典型时代特色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五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照明、水域、广告标识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等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满意城市发展和社会生活须要。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符合规划,并取得许可;
  (二)临街房屋及其防护设施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三)外观保持完好整齐,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刚好修缮、维护和清洗。
  (四)城市管理的其他要求。
  现有临街房屋及其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路面保持平整,附属设施完好、整齐,发生塌陷、损毁等情形的,刚好修复;
  (二)交通信号灯、标记、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控设备等交通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平安的相关规定;
  (三)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根据批准的时间、范围进行作业并刚好复原原状。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规范、便利群众、满意停车需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完善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消遣等场所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交通平安管理和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得在城市绿地、人行道、消防通道等禁止停车场地停放机动车或者违反规定临时停车。
  第十九条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功能完好,节能环保;
  (二)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
  (三)出现损坏的,刚好修复;
  (四)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和光源的安装,做到统一、整齐、协调。
  禁止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等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其次十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满意城市防洪排涝需求,做到管网完备、运行正常。
  禁止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或者破坏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禁止违反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其次十一条 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的行为:
  (一)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散发物品;
  (二)在指定公共张贴栏之外的场所和设施张贴、写印广告传单;
  (三)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出店经营、搭建亭棚;
  (四)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的行为。
  其次十二条 摊点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的地点、范围和时间内经营;
  (二)刚好处理废弃物,保持场地卫生整齐;
  (三)其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