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案例导学
我国A公司与荷兰B商签订一份出口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的湿度降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卖方按合同规定凭出口地检验合格证装船并结汇完毕。货物到达鹿特丹后,荷兰B商将货物送当地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要求后,委托代理荷兰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是异常地热,进口地鹿特丹也不是异常地冷,运输途中均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玷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
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被保险货物的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保障范围
风险
损失
费用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意义:
由于上一章讲述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复杂和风险,买卖双方在货物买卖交易中订立保险合同就是必不可免的一项活动。
(1)转移风险
(2)均摊损失
(3)实施补偿
补充: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双方互不欺骗隐瞒,守信用
三、近因原则
保险人只对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四、补偿原则
保险人按合同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额外利益
案例分析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合同。卖方将货物备妥后,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按时出运。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保险单。后因市场发生了对买方不利的变化,买方就以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齐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提示:CIF术语下办理保险,提交保险单是卖方的义务之一。卖方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保险单系违约行为,可以拒收。
案例分析
2001年8月,我某出口X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X公司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的损失,事后X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X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请评述该案例,保险公司拒绝是否恰当?
答案提示:保险公司拒绝恰当。FOB术语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为装运港船舷为界,在此前货物所有权归卖方,而此时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为卖方。所以实际的保险界限由于保险利益的原则缩短为“船-仓”。在此之前的风险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风险
结构:
第二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一、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1、自然灾害
(Natural Calamity)
2、海上意外事故
(Fortuitous Accid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