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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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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管理方法
县内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方法》〔以下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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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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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管理方法
县内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方法》〔以下简称“转诊〔转院〕管理方法”〕运行半月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步骤不一致、操作方法不统一、转诊〔转院〕要求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为保证转诊〔转院〕管理方法的顺利运行,现就假设干问题具体处理通知如下:
一、凡因急诊急救直接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办理转诊转院补办审批手续时,其提供的市级医疗机构急诊诊断证明上除须注明有“急诊入院”或“危重入院”及简要危急重病情情况描述外,还须提供入住就诊医院的“首次病程记录”和“长期医嘱单”的复印件各一份。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周。
参合患者因急症由xx市医疗急救中心统一委派“120”救护车接送到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入院后一周内凭“120”急救处置病历复印件和急诊入院诊断证明到县合医中心补办转诊〔转院〕审批表。
二、各乡镇定点医院〔卫生院〕非紧急原因不得直接将“非危急重”患者转入市定点三级医院。否则,患者因此产生的补偿费用差额由转诊医院承担。
三、参合患者因个体差异原因要求采用微创手术治疗方式的,如转诊医院和其他县级医院又不能开展的,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县人民医院进行微创手术治疗,首诊医院应予同意办理。
四、外出到xx市城区临时居住、务工、读书、探亲的参合农民因罹患非危急重疾病直接到市级定点医院就诊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可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务工单位证明、村委或社区居委会证明、个体经商的工商所证明等相关证明〕和就诊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补偿所需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合医办办理补偿报销,其报销标准为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不能提供相关临时居住〔暂住〕证明的,其补偿标准按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45%执行。
五、参合患者如罹患新生儿科〔指自脐带结扎至生后满28天为新生儿〕、精神科、骨科、恶性肿瘤四个专科疾病,可直接到县级专科医院或设有专门科室的县级医疗机构〔二乙及以上〕治疗。如因病情危重需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上述县级医疗机构首诊医师〔科室〕可按程序直接办理专科内病人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手续,但不能越科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如县骨科医院收治的骨伤科病人可以直接办理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手续;但其收治的儿科病人则不能直接转市三级医疗机构,仍需按程序转入县人民医院〕。但“危急重” 新生儿科病人除外。
六、原已确诊的癌症患者既往已在市三级医院进行放、化疗治疗的可按要求持相应诊断证明资料直接到县合医中心补办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管理方法”实施以后确诊的癌症患者,需先到县人民医院肿瘤科诊治,不能擅自越级到市三级医院治疗;确因治疗需要转市三级医院的,应由县人民医院肿瘤科按程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行放射性治疗的,可持相应诊断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