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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2/3/3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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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信息时,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第十五条【配送质量管理】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根据配送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温控方式,确保运输过程符合要求、配送活动全程可追溯。
委托配送的,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确保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记录保存要求】 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 药品网络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者追回等措施,并及时在网站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发布相应信息。
第十八条【配合检查】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十九条【平台义务】 第三方平台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要求,具备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资格,具有满足业务开展要求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
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并实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二)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三)建立交易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等制度;
(四)建立并实施配送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平台备案要求】 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
第二十一条【资质信息展示】 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平台审查义务】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符合法定要求,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定期核实、更新药品网络销售资质信息。
第二十三条【平台检查制度】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主动制止,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记录保存要求】 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展示信息、交易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举报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第三方平台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并为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平台禁止情形】 第三方平台发现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平台应当禁止展示相关药品的信息,按规定公示,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协助召回或者追回所销售的药品: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有人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
(三)药品经营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
(四)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平台还应当立即停止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
(一)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
(二)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者不具备药品网络销售资质的;
(三)发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处理】 第三方平台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网络监测工作要求,提供所需的技术配合,如实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要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依职权对药品网络销售和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开展药品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