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
杭州市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0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8月27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向外来人员出租居住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房产、规划、治安、卫生、环境保护、税务等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租房屋时,应当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登记表或者登记簿;尚未办理?暂住证?的,应当催促承租人及时申领?暂住证?; 〔二〕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或者其他可疑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依法纳税; 〔四〕遵守房屋租赁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房屋时,向出租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 〔二〕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违章搭建; 〔四〕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遵守租赁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卫生防疫和方案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中的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国家规定免疫接种的六周岁以下儿童,监护人应当带其到暂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办理接种手续,接受免疫接种。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户籍所在地的方案生育规定,并相应落实节育措施。需要在本市分娩的,应当持户籍所在地方案生育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 外来人员必须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并接受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方案生育管理。
第五章 务工经商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
第十六条 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来人员需要在本市务工就业的,应当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招用外来人员所需的根本条件。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劳动市场中介效劳机构招收。有特别需要的,也可以直接到外地招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在本市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的,还应取得进场交易证〕,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需要取得许可证明的,还应当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在本市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具有资质等级的外地单位及其人员的务工管理,按进杭施工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本市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外来人员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与所在地方案生育行政主管机关签订外来人员方案生育责任书,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章 外来人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侮辱、岐视外来人员。 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