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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细则.doc

上传人:ielbcztwz24384 2016/10/26 文件大小:1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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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梁平府办发〔2010〕233号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梁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九月十七日2主题词:经济管理宅基地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市户改办、市国土房管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17日印发3梁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根据《办法》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4(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三)合理补偿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实行有偿退地,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是我县宅基地退出与利用的承担单位,负责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和指导村、组做好本辖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等工作,并负责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工作。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退出和补偿5第五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细则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对象。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也可按本细则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第六条农村居民自愿申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我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对农村住房补偿按照我县征地政策补偿标准上浮50%执行(含购房补助);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实测宅基地(包括园场地)面积,一类13000元/亩、二类12000元/亩、三类11000元/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征地补偿权利。(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得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偿,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6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退出时我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按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第八条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构)筑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