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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地试验室、拌和站考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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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地试验室、拌和站考试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酒酿小樱桃 2022/3/5 文件大小:1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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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地试验室、拌和站考试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
岗位资格培训考试管理方法〔试行〕》
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标准铁路工地试验室及混凝土拌和站专业人员的管理,加强试验室及拌和站人员队律行为的,根据教育基地有关考生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二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罚。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根据教育基地有关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铁路工地试验室或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铁路工地试验室或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考试。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适应铁路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资格证书注册有效期为五年。各等级人员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满前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个人,其“铁路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人员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由工管中心委托专业组织或专家团队编写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试题库并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基地负责组织继续教育的网上考试。
第四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铁路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考核成绩合格,由教育基地颁发“铁路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岗位资格证书”、“铁路工地试验检测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铁路工地试验检测员岗位资格证书”、“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负责人岗位资格证书”、“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技术员岗位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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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实行建设项目登记管理,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取得铁路工地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家单位且一个铁路工程项目,不得兼职。
第二十七条 年龄满65周岁的试验检测人员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人员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岗位资格证书作废,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岗位资格证书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项目〕,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试验检测人员个人信用违纪行为扣分按照《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中的附录B规定执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个人信用违纪行为扣分按照《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中的附录B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累计记分到达12分的,其岗位资格证书作废,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一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到达12分,记分予以清除。
第三十二条 当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对违法违纪行为处罚不服,可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三条 工管中心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以下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岗位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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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证人员个人信用评价扣分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相关信息以及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持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格证书,向工管中心提出档案信息变更申请。
各铁路建设单位可根据授权登录信息系统查阅本项目人员信息和全部持证人员的信用评价扣分情况。
第三十四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管理由教育基地负责,工管中心实施监督,并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一) 人员持证上岗及登记情况;
(二) 持证人员从事专业范围与资格证书相符合情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及相关规定情况;
(四)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合站人员管理的证表式样,由工管中心统一制订。
第三十六条 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由工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