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肇始于1952年的陕西省人民政府交通厅干部训练班,1956年确定校名为陕西省交通学校,1964年改建为陕西省交通技工学校,1965年改称陕西省交通技术学校,1967年复称陕西省交通学校,2001年升格为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被确定为陕西省示范性高职建设院校。2011年,学院隶属关系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划转至陕西省教育厅,实行陕西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共建机制。
学院以交通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示范性高职院校为办学目标,坚持“立足交通、面向社会、依托行业、服务西部”的办学定位,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和服务发展为办学理念,以培养推动陕西经济社会和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院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学院名称为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陕交职院”,英文译名为Shaanxi College munication Technology,T),法定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文景路19号,互联网域名为
。
第四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院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对学院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院自主权的行使。
第七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交通运输行业,培养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和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九条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以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及其它非学历教育,并可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和社会需要及国家政策确定和调整人才培养规格及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出资举办,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并实行陕西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共建机制。
第十一条学院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变更和终止,核准学院章程;
(二)依法对学院实施宏观管理;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评估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统筹协调和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支持学院与交通运输行业加强联系,争取办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并不断增加经费投入;
(四)保障和支持学院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法律法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聘任、配备;评聘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内部收入分配;校园规划、管理和建设以及其它项目;
(二)根据社会需求设置或调整专业、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和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三)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处分和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五)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七)充分发挥陕西省交通物流职业教育集团作用,与交通运输行业及其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合作;
(八)依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依法接受捐赠、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对受捐赠财产统筹管理和使用;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学院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