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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十五条 各单位车队要设专职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及人车超员和料车装载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不完好、装载不符合要求车辆入井。
第十七条 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中心对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所有车辆必须安装射频卡。
第十九条 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不小于8kg的合格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
第二十条 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倒车报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 井下禁止在拐弯、交叉路口设置水幕。
第二十二条 车辆起步前、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二十三条 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第二十四条 巷道内有雾气影响视线时的运行规定:
视情节立即降低运行速度,车速不超过5km/h。
(二)情节不严重,要鸣笛、变换灯光以示警告,有雾灯打开雾灯、有双闪打开双闪;情节严重时,停止运行,汇报调度室,并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消除雾气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所有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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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三)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 km/h。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
(四)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第二十六条 井下行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制度。
(一)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5m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车辆通过后方可前行。
(二)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下坡时车速控制在15km/h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第二十八条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二十九条 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三十条 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三十一条 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第三十三条 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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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三)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停车让行。
(四)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联巷)让行。
(五)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四条 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
第三十五条 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挂档。
(二)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四)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
(二)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车辆启动前,司机必须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开动前,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