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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luyin9 2014/10/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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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合同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章合同法
合同或契约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现代社会,合同法在文明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主要的意义。合同不仅在传统的民商领域继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它的运用远远超出了私法领域,进入到其他法律领域。
合同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合同法》颁布已有十年的时间。
第一节债
一、债权
债权又称债。我们日常说的“欠债还钱”的债是指欠钱,民法上的债的含义要广得多。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
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一方依法要求另一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为满足债权人要求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民法的债。
(二)债的分类
。法定之债是指直接因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定之债主要有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约定之债指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
。债权人、债务人都是单一主体的债是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多方为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为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按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可划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是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是按份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这是连带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为种类物之债。
(三)债发生的根据
。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是债发生的主要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遗嘱行为、悬赏
行为、救助行为等单方法律行为和拾得遗失物行为、缔约过失行为等,都可以产生债。
(四)债的特征
债权与物权两者关系密切,同属民法所调整的财产权利,但是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的许多显著特征:
1、反映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权属关系。物权关系是商品交换的基础和前提。债反映的是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是商品交换的规则和信用。
2、权利的对外效力不同。物权是绝对权,是对世权。物权关系的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是不
作为,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物权有物上请求权效力,指当物权被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物权人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救济的效力。它是物权的根本效力的体现。除善意取得之外,无论物转到何人手中,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在,直接行使物权。排他性不仅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还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原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赔偿损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债权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是不得主张权利的。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不止一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买卖不破租赁是例外。
4、权利客体的内容不同。物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通常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无法由权利主体直接管领、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
和交付。此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债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5、权利的内容不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他人因占有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时,先前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