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进口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章
上一章回顾
我国出口贸易多采用CIF或CFR术语以及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履行出口合同一般的程序是:
准备货物,落实信用证,租船订舱和制单结汇等环节,即货、证、船、款四个基本环节
进口合同的执行
进口贸易多采用
FOB价格术语
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海洋运输方式
主要工作涉及“证、船、款、货”
一、节约成本。真正的运费和出口商报的运费相差很多
二、方便掌控。进口商可以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装运情况,可以及时了解货物在途信息,到港后及时报关
三、降低风险。货代的国外代理可以帮助进口商进行简单的验货,自己指定的运输商不大可能倒签提单
四、避免最终买家和卖家直接联系
五、仲裁方便。指定当地货代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纠纷问题,都可以在当地起诉货代
六、运费后付FOB条款,那么海运费将在货物到岸后才支付给运输商
第一节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特点:
一个原则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
两个只凭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履行合同的首要环节,买方的基本义务
申请开证
修改信用证(如有必要)
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批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地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时,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
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申请开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填写开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申请人和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法律证据。
申请开证
开证申请人(进口方)必须有进出口经营权
依据合同填制、规定时间内开出
注意事项
、进口许可证(若有必要)
(银行为自身风险考虑)
现金(0——90%) 、动产或不动产、第三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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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150吨冻对虾。对方于5月10日开来信用证,有关商品条款规定:“150M/Tons of Frozen Headless Prawn, sizes: 6-12pcs. per Ib. for 50 M/Tons, 13-15 pcs. per Ib. for 100 M/Tons. (150吨冻无头对吓,每磅6-12只,计50吨;每磅13-15只,计100吨。)
食品进出口公司业务经办人员接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中商品规格与合同不符,信用证规定为:“每磅6-12只”,而合同规定是“每磅8-12只”,没有“每磅6-12只”的规格,当然是买方开证时疏忽,由于笔误将“8-12”误为“6-12”。食品进出口公司经研究认为船期已很紧,如果修证后再装船,势必过期根本无法议付。最后决定按合同规定办理装运,所以没有通知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修改信用证,于15日装运完。
但在向商检局申请出具检验证书时,商检局提出不同意在品质检验证书上证明与货不符的“6-12pcs. per Ib.”(每磅6-12只)规格,只能按实际货物情况如实地证明“8-12 pcs. per Ib.”(每磅8-12只)。食品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经与商检局再三商洽,因信用证如此规定,否则无法收汇。但商检局仍不同意出具与实货情况不符的证书。如果缺少商检局的品质检验证书,又无法向银行办理正常议付,最后只好决定按商检局出具的“每磅8-12只”规格的证书向银行交单。
食品进出口公司向议付行交单时,由于“每磅6-12只”与“每磅8-12只”的规格不符,议付行不同意议付,只好于17日向议付行提交保证书,以“表提”方式凭担保议付寄单。全单寄到国外,开证行于23日来电提出:
“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第××××号担保议付单据,我行不能接受其不符点,即:我信用证对货物规格规定为‘每磅6-12只’,你方单据均为‘每磅8-12只’。单据暂代保管,速告处理意见。
                                                    5月23日”
食品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拒付电后,于24日向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