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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新旧管理办法比较.xls

上传人:luyinyzha 2014/10/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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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新旧管理办法比较.xls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担保公司新管理办法与旧管理办法比较
序号项目文件比较解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1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新办法约束范围扩大,约束力更强。
2 适用范围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新办法适用于所有的担保公司;旧办法适用于国有、国有控股或取得财政资金的担保机构。
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新办法适用于按《公司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
4 准入限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2、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无。新办法提高了准入门槛。监管部门:银行→银监会;保险→保监会;证券→证监会;担保→?
5 收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新办法体现了协商原则。
6 业务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新办法把经营范围更加具体、明晰化。
7 利润分配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无。新办法将此条放在清算条款之下,可能产生两种理解:1、只有在发生清算时此条才有效;2、任何情形下此条都有效。但从上下文联系来看,第二种可能性更大。旧办法无此限制。
8 跨区域担保公司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2、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无。新办法更强化了风险控制。
9 对单个被担保人的担保限额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1、当担保公司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时,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新办法下大于旧办法,反之亦反;2、新办法不仅加强了对被担保人的风险控制,还把风险控制延伸向了被担保人的关联方;3、实收资本被净资产取代,绝不是简单的名词替换,而是给担保公司提出了盈利要求,如果担保公司亏损,则是一种限制。
10 担保责任余额上限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当企业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