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安县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2022
关于印发?海安县物业效劳收费管理
实施细那么〔试行〕?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安县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定,同时约定物业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效劳企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商品住房,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效劳费收费标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征得50%以上业主同意,普通住宅应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普通住宅应当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自管物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确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设施设备不齐全、规模小、单独分散的老小区,委托其他物业效劳企业代管的,可由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社区等单位或组织,依据所能提供的根本效劳工程和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在征求局部业主意见的根底上,核准根本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变更物业效劳企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应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普通住宅应当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效劳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执行。
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的引导与标准,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效劳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酬金。预收的物业效劳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以外支出。
第十五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用由管理效劳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不超过8%〕、法定税费组成。
第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基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效劳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效劳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效劳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物业管理公共效劳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阁楼减半〕;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效劳费。
第十八条 纳入物业管理和效劳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效劳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效劳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效劳费用。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缴纳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效劳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5%~30%,具体范围、比例可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差额局部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效劳企业。不作约定的一律按物业管理公共效劳费低于规定标准的30%执行。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停车效劳收费按?海安县住宅小区停车效劳收费标准〔试行〕?执行〔见附件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停车效劳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核准具体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效劳企业在效劳合同中约定停车效劳具体收费标准。如遇特殊情况,需突破标准,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停车效劳收费按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本钱、效劳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原那么制定。
停车效劳费用的构成主要包括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配套的设施、设备的运行能消耗用;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停车场的场地有偿使用费用〔业主专用车位除外〕;管理效劳的人员费用;效劳企业的管理费用;法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