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6年5月24日?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和目前进展?二、相关的几个政策上的问题?三、参保登记?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5年1月14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2015年3月发布;?3.《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4. 《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2015年8月发布;?5.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6〕93号):2016年3月发布。?在此过程中,国家实行两项改革措施:,(8%)和职业年金(4%)。?目前省社保系统初步建好,开始启动参保登记(切入点),下一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一)参保所在机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级经办机构)(二)参保的范围和对象?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但不包括离休人员)?(三)“中人”的10年过渡期?“老人”: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退休;?“中人”: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N?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n=2015?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参加地方养老保险试点的人员?改革前不在省里参保,改革后在省里参保的:改革前的个人缴费部分计息后在转入省里前在原参保地一次性退还。?(五)社会化发放和管理主体?人员管理的主体仍是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相关事务,管理主体仍然是学校。一是短期内对退休人员还做不到社会化发放,二是丧葬费、抚恤金仍在学校发放,三是即使将来社会化发放,还有一些不由社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如房贴、车贴等),仍由单位发放。